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提高教学质量,加强我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依据市教委《关于改革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学籍管理制度及毕业证书发放办法的意见》[鄂教职成(2000)9号]和市教委批示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根据专业特点和生源情况采取提前招生、统考统招、单独招生以及成绩登记入学(进行能力测试)等新生入学方式。
第二条 招生对象和条件:凡具有初中毕业水平的应(往)届初中毕业生或具备相同学历的社会青年一经学校录取即取得相应学籍。
第三条 招生的管理责任:学校成立招生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责成有关人员具体完成宣传、咨询、登记、面试、录取、上报等各项工作。
第四条 学籍的确定:由学校上报招生材料,县教委审核,市教委备案。
第五条 学籍的变更:按照上级的要求,试行学分制的专业,学生学籍管理实行学校自主管理,县教委审核、市教委备案的办法,学生中途退、休、转升留级等均由学校按本办法管理,只在学年时间同县教委核对,并对转校生进行协调。
第二章 成绩考核
第六条 成绩考核包括学业和操行两方面.学业方面按教学计划的规定考核学生的学习成绩;操行方面每学期对学生的思想品德、政治觉悟、组织纪律及学习和实习等活动中的表现,进行考核评定。考核成绩和评语记入学生本人档案。学生毕业时应进行毕业鉴定。
第七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或四级(优良、良好、及格、不及格)分制。
第八条 每学期或每学年学业考试和考查的课程门数,按教学计划的规定。
第九条 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合格者应重修或补考,对不同体质的学生应有不同的要求,因患有某种疾病或有生理缺陷,经医生证明和教学部门批准,可减少考查项目或免考。
第十条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组织学生参加职业资格证书工人技术等级考核。
第十一条 凡学业考核成绩不及格(不合格)或因请假缺考的学生,均应在学校规定的日期内补考。因不及格而补考的,其成绩按及格、不及格评定,并应注明“补考”字样。
第十二条 无故不参加学业考核或考核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对确有悔改表现者,经学校批准,在毕业前可补考一次。
第三章 纪律考勤
第十三条 学生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纪律。
第十四条 学校要建立严格的考勤制度。学生上课、自习、实习、实验、公益劳动、集体活动、军训等都要考勤。因故缺勤者必须请假,符合学校要求并获准者方为有效。学校应对超假或无故旷课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四章 升级与留级
第十五条 学生每学年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者或经补考后只有一门课程不及格者,准予升级。
第十六条 非毕业学年,第一学期经补考后,仍有两门及两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可随班试读,学年结束时需再补考一次。
第十七条 在同一学年内,经补考后,累计仍有两门及两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应予留级。该生所学专业如无后续班级,应服从学校安排。
第十八条 学生留级超过两次者令其退学。
第十九条 毕业学年学生不准留级。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条 学生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坚持学习,以及请假缺课一学期内累计超过两个月,跟原班学习确有困难者,可准予休学或令其休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休学要递交休学申请书(因病休学的学生须持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经校长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并报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学生在休学期间学籍予以保留。
第二十二条 学生休学以一学期为期。
第二十三条 学生休学期满一周内,应及时申请复学(因病休学的学生须持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愈证明),经学校审查批准后复学,随原专业的下一级学习或服从学校安排。逾期不申请复学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其档案材料转学生户口所在地。
第六章 转学、转专业
第二十四条 学生原则不得转学、转专业。个别学生因身体或其它特殊原因需要转学或转专业的,应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并征得转入学校和联办单位的同意,经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市教委备案,方可办理转学或转专业手续,转学或转专业一般在寒暑假间办理。毕业年级及学生受处分期间原则不予办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为外省(市)代培、委培学生,需报县教委同意,市教委批准。学校与境外联合办学、合作办学及有关涉外办学,需严格按照有关外事方面政策执行,经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教委审批。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需到外省市见习、实习的学校要报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市教委备案。并与接收实习的单位签订协议书,制定学生管理办法。学生按合作办学协议赴国外实习、研修等,需经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市教委审核批准。
第七章 退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经学校批准,可令其退学或准其退学,并通知家长或有关单位,报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1、留级、休学次数超过规定者;
2、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或复学后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
3、经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精神病、癔病及其它严重疾病,意外伤残不能坚持或不宜在校学习者;
4、有正当理由,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提出申请退学者;
5、未经批准逾期一周不注册者;
6、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后,仍不改正者;
7、依法应征入伍者;
8、经补考,一学年累计五门课程不及格者。
第二十八条 学生非正常死亡或失踪,所在学校需及时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八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二十九条 具有学籍,思想品德合格,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包括实习),经过考核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经市教育行政部门验印的毕业证书。
第三十条 毕业时,学生学完全部规定课程,经补考后学科成绩仍有不及格,发给结业证书。毕业后一年内经补考成绩全部及格,可换发毕业证书(注明"补发"字 样),其毕业时间自换发毕业证时算起。
第三十一条 就学一年以上经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退学和开除的学生,以及经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自动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九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二条 对德智体或在某方面突出事迹的学生,学校可分别授“三好学生”、 “优秀学生干部”称号或单项荣誉称号,记入学生档案。
第三十三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六种。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可酌情给以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
1、犯有严重政治错误,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造成严重后果;
2、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
3、破坏公共财产,偷窃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造成严重后果;
4、打架斗殴、行凶、赌博、偷盗等屡教不改,品行恶劣、道德败坏,造成严重后果;
5、违反校规校纪,情节极为严重;
6、一学期旷课超过六十学时或在校期间旷课累计超过九十学时(旷课一天,按六学时或当天实有课时计)。
第三十五条受处分的学生,除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外,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以撤销其处分。对学生的决定存入学生档案,处分撤销后应将有关材料从学生的档案中取出,存入学校的文书档案。
第三十六条 对学生作出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需经校务会讨论通过,报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生效。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 学生证、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及学籍卡、毕业生登记表等由市教委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统一监制。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