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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卫生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卫生局、教育局: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6〕15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类学校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要从保障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增强政治责任感,以极端负责的态度,切实加强对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的管理和监管,确保学校食品卫生安全。
    二、各级各类学校要建立和完善校长食品卫生安全负责制,完善学校食堂基础设施建设,严格审查学校食堂经营者的资质,不得将学校食堂承包给不具备资质的人员经营。要配备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员,建立健全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实行严格的卫生管理措施,消除食品卫生安全隐患。
    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所辖学校的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管理,加强业务指导,开展经常性检查,督促学校落实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员和各项卫生安全管理措施。对学校食品卫生安全隐患整改不到位的,省教育行政部门将在全省通报,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学校食品卫生管理员和从业人员的法律知识和卫生知识的培训,强化对学校新建、改建和扩建食堂的预防性卫生监督检查,并在学校食堂全面实施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制度,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行为。对学校食品卫生安全事件未依法严肃查处的,省卫生厅将适时在全省通报,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各地要切实贯彻落实卫生部、教育部《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和省卫生厅、省教育厅的转发通知(皖卫监〔2005〕108号),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卫生安全管理职责的责任人,坚决严肃追究其有关责任。
    六、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调,交流工作信息。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将新建、改建和扩建食堂的学校通报卫生行政部门,并督促学校申请预防性卫生监督。卫生行政部门要将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通报教育行政部门,并依法督促学校整改。


                                                          
 
省卫生厅 省教育厅
                                                            二OO六年十月二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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