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网址:http://www.szwww.com.cn
在线报名
招聘信息
站点导航
联系我们
   您现在的位置:后勤保障 >>  水电管理制度

 

水电管理制度


为适应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加强水电管理,杜绝水电的浪费,节约资金,规范水电使用行为,现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     教职工用水用电

1、教职工用水用电必须遵守国家规定的有关安全用水用电等有关制度,爱护学校水电设备,做到“不乱接”、“不乱装”、“不乱拆”、“不偷用水电”、不拖欠水电费“。自觉维护学校水电管理制度。

2、凡在学校购买或分配了住房的在职在岗、离退休、聘任的教职工,其住房水电原则上按表计量。水电每两个月抄表结算一次,参照县自来水公司和电业局生活用水、电收费标准收费。无表计量按每人每月7.00元标准收取水电费,并随水电调价幅度及时调整收费标准。

教职工宿舍电表为一户(间)一表,电表额定电流原则上不大于1020A;水表根据实际需要安装。私自增加(大)水电表容量者,除责令其改正外,每表罚款200元。水电表是住房的附属设备,凡购买了住房的教职工,水电表属个人私有,无论是人为、自然损坏或者计量失准、换表、校验的费用均由住户者承担。属学校分配的住房教职工,住户非人为原因造成的表的损坏,计量失准、换(校)表的费用由学校承担。

3、教职工对所居住宿舍电表以内的线路和设备负有管理责任。如因住户房屋装修或维修,超负荷使用电器,或者其它不当使用行为,造成线路和设备损坏、甚至引发事故,由肇事住户全额陪偿损失。

4、未装电表的教职工住房,禁止使用任何电器(具)烧水、做饭、取暖,禁止使用单体大于100W家用电器,违者,除收缴物品外,每次罚款50100元。

5、教职工住户电表管理权属学校,住户不得私自开启表箱和启封水电表,违者,每次罚款50元。

6、禁止所有住户擅自拆卸用电设备,私自乱接电线和以铜铁丝作保险丝,禁止在水表前私接水管。违者视情节轻重罚款50100元。

二、     公共及办公场地用水用电

1、公共场所指道路、楼道、走廊、厅堂等区域,安装的供水、电器设备和照明用电,采取自控,专人负责或区域内部分管的管理办法,各处、室、机房、男女生住宿部等,由负责人管理,对运行故障及时报修,杜绝“长明灯”、“长流水”。

2、办公场所的照明及电器设备,实行负责人管理制度。要做到人走灯灭,电器设备在无人使用或监守的情况下要关闭电源。

3、禁止各处室及有关办公室用电器取暖,禁止任何办公或工作场所使用热得快和电炊壶烧开水(学校批准的除外)。

4、对违反上述规定,每次给予处室人员及负责人罚款1050元。由此造成设备损坏、电线短路或者引发火灾事故,一切后果由该处室成员承担。

三、     学生用水用电

1、主要指教室、寝室用水用电,学校秉着保障、节约、严管的原则进行管理。

2、教室、寝室用电,实行集中控制,专人负责供电,按时开关供电。

3、教室、寝室禁止使用自制电发热器、充电器、热得快以及任何单体大于100W的电器(学校批准用于教学除外),禁止私拉乱接线,禁止擅自启封电器设备,如发生上述行为,经查获,除没收物品外,每次酌情扣班分520分,因上述原因造成电线损坏或事故,每次酌情扣班分1030分,同时追究当事人责任并罚款。

4、教室、寝室照明灯管(泡),额定功率为40W,违者每次(盏)扣班分2分,灯具、风扇严禁擅自拆卸,违者,每次(只)扣310分,由此引发触电事故,责任由当事人负责。

四、     施工和经营性用水和电

1、施工用电除按规定装、验、封表外,要按用电安全规程安装漏电保护装置和悬挂警示标,确保用电安全。

2、施工用电用水随时接受学校水电工检查、监督和指导。

3、经营性质的用电用水一律按有计量,按上级标准收取水电费。

4、各经营主必须按照学校批准的经营范围使用符合规定的电器设备,严禁违反用电性质的行为发生和在经营门面内私自拉乱接电线。违者,每次罚款100300元。

5、施工队与经营业主如因水、电表计量失准而影响使用,需要启封水、电表,应申报总务处,由学校水电工处理。如私自启、封、拆、卸水电表,按偷盗行为论处,每次罚款3001000元。

五、管线及设备检修

1、水电工负责对全校水电线路定期进行检查(每两周一次),对线路及管道等相关设备有故障的要及时进行维修,所需更换器材报主管处审批。

2、学生在校期间,水电工要坚守岗位,在接到报修情况后,及时出动赶到现场排除故障,应迅速查明原因,通报相关领导和使用部门(人),做到非重大故障不过夜。

3、遵守操作规程,水电工在工作中要做好自身防护安全,同时按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管线、设备的安装,维护和检修,严禁敷衍塞责,马虎行事。

4、对水电工的违纪、违规及怠工行为,经查实,按《岗位考核实施办法》处理,由此而酿成事故隐患或引发事故,按上级政策及学校相关规定处罚,并追究责任。

六、其它

1、以上规定如有违犯,需要赔、罚款或处分,由总务处会同有关部门执行。

2、实行用水、用电监督、举报有奖制度,对违规行为,教职员工均有权举报。经查实者,如有罚款,在对举报人予保密同时,所得罚款的50%奖励举报人。

3、本规定自 2006211 起试行。
    
4、本规定解释权在总务处。

此方案未试行前,恳请全校教职员工提出一些建议,由各组负责同志归纳交总务处。

 
关闭窗口